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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徐淑芬

  • 當事人
    林良諺即日聚企業社張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68號聲 請 人 林良諺即日聚企業社 代 理 人 張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8 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1 │雄鎂科技儀器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104年3月5日 │ 8萬8,284元 │LD3089573 │ │ │司 林美玉 │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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