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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20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20號

抗告人
三椿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之策(原名:楊嘉欣)
法定代理人
楊嘉峻
法定代理人
楊嘉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楊哲仁

人     陳琇珍

上列抗告人聲請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4 年3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異議。惟按,依本編(指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於104 年4 月10日提出之「民事異議狀」,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已提起抗告,且當按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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