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9號上 訴 人 天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理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13,246.8元,折合新臺幣16,776,498元(以上訴人於民國104年9月3日起訴時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687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