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4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請人
謝佩莉
相對人
界轉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恂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以新臺幣(下同)20,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4年4月25日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4月1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000元,並於104年4月25日前匯款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華泰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6-61-00023695-0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