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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告
林姿妘
原告
陳亭君
原告
王佩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被告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被告
趙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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