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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趙雪瑛
  •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 原告
    林姿妘
  • 被告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趙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林姿妘 陳亭君 王佩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被   告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被   告 趙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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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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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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