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林姿妘
- 原告
- 陳亭君
- 原告
- 王佩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俐均律師
- 被告
-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明
- 被告
- 趙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紹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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