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林姿妘 陳亭君 王佩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被 告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被 告 趙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