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 告 鄭伊庭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精實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名正 被 告 林燕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判命被告林燕玲以電子郵件寄送道歉啟事部分,係請求命被告林燕玲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