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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趙雪瑛
  •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張嘉驊

  • 原告
    王允芮
  • 被告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1號原   告 王允芮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被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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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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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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