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1號原 告 王允芮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被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