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51號上 訴 人 林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明成、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進財、陳文雄、蕭谷諺即元發工程行、蕭金城、林玉雪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5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3,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