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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
陳佳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求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按月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每年給付獎金10萬元及紅利,而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103年11月26日為被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關係時年約35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約29年,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再以上訴人主張工資、獎金、紅利計算其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萬元(計算式:50,000x12x10+100,000x10=7,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上訴人應先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數額為3萬5,150元、5萬2,725元,合計為8萬7,875元,扣除已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895元,尚應繳納7萬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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