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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原告
陳佳秀
被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鄒純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就該裁定提起抗告,但命繳裁判費部分為不得抗告,且抗告於105年6月3日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迄今亦未繳納上訴費,並有該民事裁定及本院科查詢簡答表可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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