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原 告 陳佳秀 被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鄒純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就該裁定提起抗告,但命繳裁判費部分為不得抗告,且抗告於105年6月3日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 定,上訴人迄今亦未繳納上訴費,並有該民事裁定及本院科查詢簡答表可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