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 原告
- 陳佳秀
- 被告
-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世
- 訴訟代理人
- 黎銘律師
鄒純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就該裁定提起抗告,但命繳裁判費部分為不得抗告,且抗告於105年6月3日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迄今亦未繳納上訴費,並有該民事裁定及本院科查詢簡答表可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