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黃柏霖
- 原告美商安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柯立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3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柯立世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法律扶助) 尹景宣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美商安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霖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劉素吟律師 王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2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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