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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撤銷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原告
黃之曄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被告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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