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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撤銷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之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1 萬0,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8,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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