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佩瑜、楊富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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