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被 上訴人 詹佩瑜 楊富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5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