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 原告
- 林瓏澔
- 被告
- 佇盛全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7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