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 原告
- 孫嘉麗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宇莉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羿甫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奎恩佰瑞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國松
- 訴訟代理人
- 曾更瑩律師
李俊瑩律師
詹傑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原關於「定一零五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之裁定,應更正為「定一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定期於105 年3 月13日下午5 時宣判,因斯日為星期日,係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