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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68號

原告
許財旺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告
連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昆
被告
高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被告
高添富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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