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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告
王渝柏
被告
博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攜碼電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錦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3,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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