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何瑞芳
- 原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 二、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支付清算人之報酬,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 定可能發生之報酬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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