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何瑞芳
- 原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一、何在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何在秋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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