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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0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02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何在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何在秋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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