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 原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一、何在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何在秋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鄭舒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