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何在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何在秋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0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何在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何在秋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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