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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1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11號

聲請人
梁愛雲即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聲請人
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梁愛雲(Ai-yun Liang,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外國公司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梁愛雲即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美商聯邦產物保險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美商聯邦產物保險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前已將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簽證申報委任書暨查核報告書影本等呈報本院在案,為此聲請指定梁愛雲(Ai-yun Liang)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執行委員會書面同意書暨其中譯文、承諾書及其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6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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