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1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17號

聲請人
黃秀麗
相對人
香港商機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香港商機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秀麗為香港商機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機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香港商機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機時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司字第27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備在案,且徵得黃秀麗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秀麗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及簿冊保存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272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