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賴調燦即台灣浩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台灣浩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浩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梅蘭(民國三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為台灣浩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浩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浩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鈞院以104 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徐梅蘭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營利事業申報書、相對人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及簿冊保存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