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張恩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