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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7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75號

聲請人
ROBERT VANCE DICKINSON即雅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清算人
代理人
蔣松茂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雅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California Micro Devices Corporation(美商加州微元件股份有限公司)為雅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雅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雅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該公司董事會之同意由California Micro Devices Corporation(美商加州微元件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California MicroDevices Corporation (美商加州微元件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California Micro Devices Corporation(美商加州微元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八年度審司字第二九三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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