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傅清權即嘉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嘉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為嘉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嘉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嘉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且經徵得嘉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保管清冊、股東會議紀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