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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8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87號

聲請人
官家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活泰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110 條第3 項、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屬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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