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官家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活泰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110 條第3 項、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屬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