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何瑞芳
- 原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人
- 被告科凱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 對 人 科凱實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李後政律師(住台北市○○區○○街○○號九樓)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明文規定準用之。又有限公司 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如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8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科凱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怠報金、滯納金及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1,106,813元,該公司並經台北市政府於96年11月6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依公司法 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廢止登記之公司應行清算 程序,而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劉蓉蓉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55號民事確定判決,確認劉蓉蓉與科凱 公司間之股東、董事、法定清算人關係均不存在,科凱公司之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聲請人雖曾聲請選派科凱公司前任股東兼董事林溪河為清算人,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司字第94號民事裁定解任林溪河清算人職務,是因無人得執行科凱公司清算事務,至欠繳稅捐之行政執行事件無從辦理,茲為送達上開文書及欠稅清理之必要,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 選派科凱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科凱公司業於96年11月6日經台北市政府以府 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科凱公司章程 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劉蓉蓉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55號民事確定 判決,確認劉蓉蓉與科凱公司間之股東、董事、法定清算人關係均不存在,科凱公司已無人得以進行清算事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科凱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055號民事確定判決暨確定證明 書、本院103年度司字第231號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94 號民事裁定等文件為證,堪信為真。是為處理科凱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科凱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清算人名冊供本院遴選為清算人,並以該會之願任清算人名冊電詢當事人,李後政律師表示願擔任科凱公司之清算人,本院審酌李後政現為律師,其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且曾任碧穎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倉欣股份有限公司、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威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欣諺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堪認其具有清算人之專業智識,亦便於處理科凱公司之清算事務,此有臺北市律師公會願任清算人名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茲選派李後政律師擔任相對人科凱公司之清算人應 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惠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