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 相對人
- 理世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後政律師(住臺北市○○區○○街○○號九樓)為相對人理世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理世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理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理世公司)截至民國104年9月1日欠繳營業稅本稅、滯怠報金、滯納利息計新臺幣901,366元,因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101年3月6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依法應行清算。惟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李彥慶已於104年6月2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亦全體拋棄繼承,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理世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該公司之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解散後雖曾由李彥慶任清算人,然李彥慶於104年6月21日死亡,已無從任清算人,且李彥慶亦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得繼承李彥慶股東身份之法定繼承人復全體拋棄繼承,以致該公司陷於無股東之狀態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理世公司章程、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104年8月12日北院木家合104年度司繼字第1107號函等件為證,信為可取。是為處理相對人理世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則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有意願之清算人選李後政律師,應具有清算人之專業智識,且事務所與理世公司登記址均在臺北市中正區,便於處理理世公司之清算事務等情,認選派李後政律師擔任相對人理世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