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陳鎮家即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鎮家為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鈞院以104 年度司司字第12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備在案,且徵得陳鎮家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鎮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簽到簿、簿冊文件保存清冊、保存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26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