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江善頌即華登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華登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江善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華登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華登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華登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登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華登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紀錄等文件呈送在案,經徵得江善頌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江善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紀錄、江善頌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文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