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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3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35號

聲請人
陳彥豪即鴻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鴻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彥豪(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鴻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鴻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並徵得陳彥豪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彥豪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期間財務報表等表冊之104 年9 月25日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369 號案件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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