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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4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44號

聲請人
吳南陽即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欣楓股份有限公司為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造具資產負債表等各項簿冊,已送監察人審閱,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承認,爰依法聲請指定欣楓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0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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