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44號聲 請 人 吳南陽即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欣楓股份有限公司為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宏遠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造具資產負債表等各項簿冊,已送監察人審閱,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承認,爰依法聲請指定欣楓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 字第30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