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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65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65號

聲請人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呂莉莉
相對人
先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先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錫永律師(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九樓九○二室)為先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先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先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聲公司)欠繳聲請人99至103年度地價稅共計新台幣91,383元,又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78年10月17日為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然公司已無董事可任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先聲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先聲公司業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78年10月17日以經投審(78)工商字第6475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依首揭規定,應行清算程序,又先聲公司之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公司原董事之任期於77年11月2日已屆滿未行改選,有台北市政府104年6月2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先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公司章程在卷可稽(見台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5號卷第4-6頁背面)。基上,先聲公司現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為處理先聲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李錫永律師(住台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902室)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願任先聲公司之清算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頁),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李錫永律師擔任先聲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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