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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號

聲請人
徐東昇即台灣柏霖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台灣柏霖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柏霖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胡嘉男為台灣柏霖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柏霖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柏霖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柏霖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鈞院以97年度司字第100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備在案,且徵得胡嘉男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胡嘉男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00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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