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8號
- 聲請人
- 李慶哲即高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高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慶哲(LEE KYUNG CHUL,韓國籍,韓國護照號碼:M00000000 )為高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高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高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李慶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慶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221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在卷。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