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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7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79號

聲請人
施大邵即香港商利華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聲請人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香港商利華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瑩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路0 段000 號12樓)為香港商利華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利華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依法陳報清算完結,相對人之總公司董事會決議相對人之簿冊文件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徐瑩瑩會計師保管,並經徐瑩瑩會計師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徐瑩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總公司之民國103年12月16日董事會決議證明、相對人之清算完結日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清算完結日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簿冊文件保管清單、徐瑩瑩會計師103 年12月16日簽立之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為證,並有本院104 年4 月15日北院木民翔103 年度司司字第397 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文可憑,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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