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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9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99號

聲請人
陳啓龍即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麥祐興為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法人股東承認證明、簿冊保存人身份證明影本、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委任狀等文件,聲請指定麥祐興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300號聲請人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無訛,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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