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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17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178號

原告
李俊宏
代理人
陳雲惠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力鼎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進
被告
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依潔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二之第四、七行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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