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178號
- 原告
- 李俊宏
- 代理人
- 陳雲惠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力鼎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進
- 被告
- 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依潔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二之第四、七行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