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隄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品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HYA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4 年4 月27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