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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迦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新加坡商迦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梁志明」或「陳昶達」?)。

二、請提出相對人新加坡商迦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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