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 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業己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