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 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業己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