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業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隆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濱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