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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玉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金國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台端主張受僱於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係基於僱傭契約請求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金國誠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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