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玉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玉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金國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台端主張受僱於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係基於僱傭契約請求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金國誠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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