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玉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金國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台端主張受僱於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係基於僱傭契約請求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金國誠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