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薪資債務之債務人係為僱傭契約之僱用人即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金國誠個人,故聲請人向金國誠個人請求之薪資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