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年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德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對吳洲雄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部分,因聲請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係受僱於債務人吳德氏工程有限公司,吳洲雄僅為該公司負責人,其本身尚非僱傭契約之當事人,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