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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劉年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德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對吳洲雄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部分,因聲請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係受僱於債務人吳德氏工程有限公司,吳洲雄僅為該公司負責人,其本身尚非僱傭契約之當事人,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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