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思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喬玉秋
顧 盼
顧泰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捌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壹萬叁仟肆佰柒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