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淑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仁本卡契約書內容所載,聲請人張淑月非契約書之買受人,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
三、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契約書當事人為「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