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淑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臺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有所請求及原因事實、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該裁定於104年6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